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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建部第16号令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》

作者:来源:访问:22时间:2021-03-15

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   第 1 6 号   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   《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发 包 与 承 包 计 价 管 理 办 法 》 已 经 第 9 次 部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, 现 予 发 布 , 自 2 0 1 4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   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部 长   姜 伟 新   2 0 1 3 年 1 2 月 1 1 日   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发 包 与 承 包 计 价 管 理 办 法   第 一 条   为 了 规 范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发 包 与 承 包 计 价 行 为 , 维 护 建 筑 工 程 发 包 与 承 包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, 促 进 建 筑 市 场 的 健 康 发 展 ,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, 制 定 本 办 法 。   第 二 条 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发 包 与 承 包 计 价 ( 以 下 简 称 工 程 发 承 包 计 价 ) 管 理 , 适 用 本 办 法 。   本 办 法 所 称 建 筑 工 程 是 指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。   本 办 法 所 称 工 程 发 承 包 计 价 包 括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、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、 招 标 标 底 、 投 标 报 价 , 进 行 工 程 结 算 , 以 及 签 订 和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等 活 动 。   第 三 条 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发 包 与 承 包 价 在 政 府 宏 观 调 控 下 , 由 市 场 竞 争 形 成 。   工 程 发 承 包 计 价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、 合 法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。   第 四 条  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工 程 发 承 包 计 价 工 作 的 管 理 。   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程 发 承 包 计 价 工 作 的 管 理 。 其 具 体 工 作 可 以 委 托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。   第 五 条   国 家 推 广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制 度 , 对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实 行 全 过 程 造 价 管 理 。   第 六 条   全 部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以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为 主 的 建 筑 工 程 ( 以 下 简 称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的 建 筑 工 程 ) , 应 当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; 非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的 建 筑 工 程 , 鼓 励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。   国 有 资 金 投 资 的 建 筑 工 程 招 标 的 , 应 当 设 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; 非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的 建 筑 工 程 招 标 的 , 可 以 设 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或 者 招 标 标 底 。   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及 其 成 果 文 件 , 应 当 由 招 标 人 报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。   第 七 条  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当 依 据 国 家 制 定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、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等 编 制 。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当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。   第 八 条 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应 当 依 据 工 程 量 清 单 、 工 程 计 价 有 关 规 定 和 市 场 价 格 信 息 等 编 制 。 招 标 人 设 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, 应 当 在 招 标 时 公 布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总 价 , 以 及 各 单 位 工 程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、 措 施 项 目 费 、 其 他 项 目 费 、 规 费 和 税 金 。   第 九 条   招 标 标 底 应 当 依 据 工 程 计 价 有 关 规 定 和 市 场 价 格 信 息 等 编 制 。   第 十 条  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工 程 成 本 , 不 得 高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。   投 标 报 价 应 当 依 据 工 程 量 清 单 、 工 程 计 价 有 关 规 定 、 企 业 定 额 和 市 场 价 格 信 息 等 编 制 。   第 十 一 条  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工 程 成 本 或 者 高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总 价 的 ,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。   对 是 否 低 于 工 程 成 本 报 价 的 异 议 ,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参 照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评 审 。   第 十 二 条  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中 标 价 订 立 合 同 。 不 实 行 招 标 投 标 的 工 程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协 商 订 立 合 同 。   合 同 价 款 的 有 关 事 项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约 定 , 一 般 包 括 合 同 价 款 约 定 方 式 , 预 付 工 程 款 、 工 程 进 度 款 、 工 程 竣 工 价 款 的 支 付 和 结 算 方 式 , 以 及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情 形 等 。   第 十 三 条   发 承 包 双 方 在 确 定 合 同 价 款 时 , 应 当 考 虑 市 场 环 境 和 生 产 要 素 价 格 变 化 对 合 同 价 款 的 影 响 。   实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建 筑 工 程 , 鼓 励 发 承 包 双 方 采 用 单 价 方 式 确 定 合 同 价 款 。   建 设 规 模 较 小 、 技 术 难 度 较 低 、 工 期 较 短 的 建 筑 工 程 , 发 承 包 双 方 可 以 采 用 总 价 方 式 确 定 合 同 价 款 。   紧 急 抢 险 、 救 灾 以 及 施 工 技 术 特 别 复 杂 的 建 筑 工 程 , 发 承 包 双 方 可 以 采 用 成 本 加 酬 金 方 式 确 定 合 同 价 款 。   第 十 四 条  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当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,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方 法 :   ( 一 )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变 化 影 响 合 同 价 款 的 ;   ( 二 )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价 格 调 整 信 息 的 ;   ( 三 ) 经 批 准 变 更 设 计 的 ;   ( 四 ) 发 包 方 更 改 经 审 定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造 成 费 用 增 加 的 ;   ( 五 )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因 素 。   第 十 五 条  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当 根 据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, 结 合 工 程 款 、 建 设 工 期 等 情 况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预 付 工 程 款 的 具 体 事 宜 。   预 付 工 程 款 按 照 合 同 价 款 或 者 年 度 工 程 计 划 额 度 的 一 定 比 例 确 定 和 支 付 , 并 在 工 程 进 度 款 中 予 以 抵 扣 。   第 十 六 条   承 包 方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发 包 方 提 交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报 告 。 发 包 方 收 到 工 程 量 报 告 后 ,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核 对 并 确 认 。   第 十 七 条  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, 定 期 或 者 按 照 工 程 进 度 分 段 进 行 工 程 款 结 算 和 支 付 。   第 十 八 条   工 程 完 工 后 ,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进 行 竣 工 结 算 :   ( 一 ) 承 包 方 应 当 在 工 程 完 工 后 的 约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。   ( 二 )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建 筑 工 程 的 发 包 方 ,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对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进 行 审 核 , 并 在 收 到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后 的 约 定 期 限 内 向 承 包 方 提 出 由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出 具 的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审 核 意 见 ; 逾 期 未 答 复 的 ,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处 理 ,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的 ,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视 为 已 被 认 可 。   非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的 建 筑 工 程 发 包 方 , 应 当 在 收 到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后 的 约 定 期 限 内 予 以 答 复 , 逾 期 未 答 复 的 ,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处 理 ,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的 ,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视 为 已 被 认 可 ; 发 包 方 对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, 应 当 在 答 复 期 内 向 承 包 方 提 出 , 并 可 以 在 提 出 异 议 之 日 起 的 约 定 期 限 内 与 承 包 方 协 商 ; 发 包 方 在 协 商 期 内 未 与 承 包 方 协 商 或 者 经 协 商 未 能 与 承 包 方 达 成 协 议 的 , 应 当 委 托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进 行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, 并 在 协 商 期 满 后 的 约 定 期 限 内 向 承 包 方 提 出 由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出 具 的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审 核 意 见 。   ( 三 ) 承 包 方 对 发 包 方 提 出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, 在 接 到 该 审 核 意 见 后 一 个 月 内 , 可 以 向 有 关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申 请 调 解 , 调 解 不 成 的 ,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   发 承 包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对 本 条 第 ( 一 ) 项 、 第 ( 二 ) 项 的 期 限 没 有 明 确 约 定 的 ,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; 国 家 没 有 规 定 的 , 可 认 为 其 约 定 期 限 均 为 2 8 日 。   第 十 九 条  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经 发 承 包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的 , 应 当 作 为 工 程 决 算 的 依 据 ,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, 另 一 方 不 得 就 已 生 效 的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委 托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重 复 审 核 。 发 包 方 应 当 按 照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及 时 支 付 竣 工 结 算 款 。   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应 当 由 发 包 方 报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。   第 二 十 条   造 价 工 程 师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、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、 招 标 标 底 、 投 标 报 价 、 工 程 结 算 审 核 和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文 件 , 应 当 签 字 并 加 盖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专 用 章 。   第 二 十 一 条 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, 加 强 对 建 筑 工 程 发 承 包 计 价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投 诉 举 报 的 核 查 , 并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:   ( 一 )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;   ( 二 ) 就 有 关 问 题 询 问 签 署 文 件 的 人 员 ;   ( 三 ) 要 求 改 正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本 办 法 或 者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行 为 。   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监 督 检 查 的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。   第 二 十 二 条   造 价 工 程 师 在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、 招 标 标 底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、 工 程 结 算 审 核 和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中 , 签 署 有 虚 假 记 载 、 误 导 性 陈 述 的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的 , 记 入 造 价 工 程 师 信 用 档 案 , 依 照 《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管 理 办 法 》 进 行 查 处 ;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   第 二 十 三 条 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在 建 筑 工 程 计 价 活 动 中 , 出 具 有 虚 假 记 载 、 误 导 性 陈 述 的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的 , 记 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,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,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, 并 予 以 通 报 。   第 二 十 四 条 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建 筑 工 程 计 价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、 徇 私 舞 弊 、 滥 用 职 权 的 , 由 有 关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;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   第 二 十 五 条   建 筑 工 程 以 外 的 工 程 施 工 发 包 与 承 包 计 价 管 理 可 以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。   第 二 十 六 条  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。   第 二 十 七 条   本 办 法 自 2 0 1 4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原 建 设 部 2 0 0 1 年 1 1 月 5 日 发 布 的 《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发 包 与 承 包 计 价 管 理 办 法 》 ( 建 设 部 令 第 1 0 7 号 ) 同 时 废 止 。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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