涵熙动态
政策法规

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 /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

作者:来源:访问:17时间:2021-03-15

《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》 已 经 2 0 1 3 年 1 0 月 2 8 日 财 政 部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1 4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   部 长   楼 继 伟   2 0 1 3 年 1 2 月 1 9 日   第 一 章   总 则   第 一 条   为 了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行 为 , 加 强 对 采 用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,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、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依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》 ( 以 下 简 称 政 府 采 购 法 ) 和 其 他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, 制 定 本 办 法 。   第 二 条   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用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货 物 、 工 程 和 服 务 的 , 适 用 本 办 法 。   本 办 法 所 称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, 是 指 竞 争 性 谈 判 、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和 询 价 采 购 方 式 。   竞 争 性 谈 判 是 指 谈 判 小 组 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就 采 购 货 物 、 工 程 和 服 务 事 宜 进 行 谈 判 , 供 应 商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, 采 购 人 从 谈 判 小 组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方 式 。   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是 指 采 购 人 从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处 采 购 货 物 、 工 程 和 服 务 的 采 购 方 式 。   询 价 是 指 询 价 小 组 向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发 出 采 购 货 物 询 价 通 知 书 , 要 求 供 应 商 一 次 报 出 不 得 更 改 的 价 格 , 采 购 人 从 询 价 小 组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方 式 。   第 三 条   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以 下 货 物 、 工 程 和 服 务 之 一 的 , 可 以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、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; 采 购 货 物 的 , 还 可 以 采 用 询 价 采 购 方 式 :   ( 一 ) 依 法 制 定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内 , 且 未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、 服 务 ;   ( 二 ) 依 法 制 定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外 、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, 且 未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、 服 务 ;   ( 三 )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、 经 批 准 采 用 非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货 物 、 服 务 ;   ( 四 )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以 外 的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。   第 二 章   一 般 规 定   第 四 条   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、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, 拟 采 用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的 ,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, 报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后 , 向 设 区 的 市 、 自 治 州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批 准 。   第 五 条   根 据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申 请 采 用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, 采 购 人 应 当 向 财 政 部 门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并 对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:   ( 一 ) 采 购 人 名 称 、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、 项 目 概 况 等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;   ( 二 )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、 预 算 批 复 文 件 或 者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;   ( 三 ) 拟 申 请 采 用 的 采 购 方 式 和 理 由 。   第 六 条   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组 织 开 展 非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,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, 保 证 评 审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。   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、 影 响 评 审 过 程 和 结 果 。   第 七 条   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或 者 询 价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,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或 者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 / 3 。 采 购 人 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本 部 门 或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。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。   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, 或 者 达 到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,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或 者 询 价 小 组 应 当 由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。   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、 询 价 方 式 采 购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,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。 技 术 复 杂 、 专 业 性 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项 目 ,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 ,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,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。 技 术 复 杂 、 专 业 性 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项 目 ,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。   第 八 条   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或 者 询 价 小 组 在 采 购 活 动 过 程 中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:   ( 一 ) 确 认 或 者 制 定 谈 判 文 件 、 询 价 通 知 书 ;   ( 二 ) 从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不 少 于 3 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谈 判 或 者 询 价 ;   ( 三 ) 审 查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并 作 出 评 价 ;   ( 四 ) 要 求 供 应 商 解 释 或 者 澄 清 其 响 应 文 件 ;   ( 五 )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;   ( 六 ) 告 知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供 应 商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。   第 九 条   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或 者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:   ( 一 ) 遵 纪 守 法 , 客 观 、 公 正 、 廉 洁 地 履 行 职 责 ;   ( 二 ) 根 据 采 购 文 件 的 规 定 独 立 进 行 评 审 , 对 个 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;   ( 三 ) 参 与 评 审 报 告 的 起 草 ;   ( 四 ) 配 合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质 疑 ;   ( 五 )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的 投 诉 处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。   第 十 条   谈 判 文 件 、 询 价 通 知 书 应 当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采 购 人 的 实 际 需 求 制 定 , 并 经 采 购 人 书 面 同 意 。 采 购 人 应 当 以 满 足 实 际 需 求 为 原 则 , 不 得 擅 自 提 高 经 费 预 算 和 资 产 配 置 等 采 购 标 准 。   谈 判 文 件 、 询 价 通 知 书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标 明 供 应 商 名 称 或 者 特 定 货 物 的 品 牌 , 不 得 含 有 指 向 特 定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、 服 务 等 条 件 。   第 十 一 条   谈 判 文 件 、 询 价 通 知 书 应 当 包 括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、 采 购 邀 请 、 采 购 方 式 、 采 购 预 算 、 采 购 需 求 、 采 购 程 序 、 价 格 构 成 或 者 报 价 要 求 、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、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及 地 点 、 保 证 金 交 纳 数 额 和 形 式 、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等 。   谈 判 文 件 除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内 容 外 , 还 应 当 明 确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与 供 应 商 谈 判 情 况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, 包 括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、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。   第 十 二 条   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发 布 公 告 、 从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建 立 的 供 应 商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或 者 采 购 人 和 评 审 专 家 分 别 书 面 推 荐 的 方 式 邀 请 不 少 于 3 家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与 竞 争 性 谈 判 或 者 询 价 采 购 活 动 。   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加 入 供 应 商 库 。 财 政 部 门 不 得 对 供 应 商 申 请 入 库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, 不 得 利 用 供 应 商 库 进 行 地 区 和 行 业 封 锁 。   采 取 采 购 人 和 评 审 专 家 书 面 推 荐 方 式 选 择 供 应 商 的 , 采 购 人 和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各 自 出 具 书 面 推 荐 意 见 。 采 购 人 推 荐 供 应 商 的 比 例 不 得 高 于 推 荐 供 应 商 总 数 的 5 0 % 。   第 十 三 条     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、 询 价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,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、 合 法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。   第 十 四 条   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交 纳 保 证 金 。 保 证 金 应 当 采 用 支 票 、 汇 票 、 本 票 、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、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交 纳 。 保 证 金 数 额 应 当 不 超 过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的 2 % 。   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,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保 证 金 , 其 交 纳 的 保 证 金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。   第 十 五 条   供 应 商 应 当 在 谈 判 文 件 、 询 价 通 知 书 要 求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,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。 在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,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应 当 拒 收 。   供 应 商 在 提 交 询 价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,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、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, 并 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。 补 充 、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。 补 充 、 修 改 的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, 以 补 充 、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。   第 十 六 条   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、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时 ,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、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、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。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、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。   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、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。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、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。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,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。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,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。   第 十 七 条   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应 当 根 据 评 审 记 录 和 评 审 结 果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,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:   ( 一 ) 邀 请 供 应 商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具 体 方 式 和 相 关 情 况 , 以 及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;   ( 二 ) 评 审 日 期 和 地 点 , 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;   ( 三 ) 评 审 情 况 记 录 和 说 明 , 包 括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、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评 审 情 况 、 谈 判 情 况 、 报 价 情 况 等 ;   ( 四 )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名 单 及 理 由 。   评 审 报 告 应 当 由 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。 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, 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, 采 购 程 序 继 续 进 行 。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, 应 当 在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, 由 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书 面 记 录 相 关 情 况 。 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拒 绝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,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。   第 十 八 条   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, 在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, 同 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, 并 将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、 询 价 通 知 书 随 成 交 结 果 同 时 公 告 。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:   ( 一 )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;   ( 二 ) 项 目 名 称 和 项 目 编 号 ;   ( 三 ) 成 交 供 应 商 名 称 、 地 址 和 成 交 金 额 ;   ( 四 ) 主 要 成 交 标 的 的 名 称 、 规 格 型 号 、 数 量 、 单 价 、 服 务 要 求 ;   ( 五 ) 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及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人 员 名 单 。   采 用 书 面 推 荐 供 应 商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, 还 应 当 公 告 采 购 人 和 评 审 专 家 的 推 荐 意 见 。   第 十 九 条   采 购 人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,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合 同 文 本 以 及 采 购 标 的 、 规 格 型 号 、 采 购 金 额 、 采 购 数 量 、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等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。   采 购 人 不 得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提 出 超 出 采 购 文 件 以 外 的 任 何 要 求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, 不 得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订 立 背 离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合 同 文 本 以 及 采 购 标 的 、 规 格 型 号 、 采 购 金 额 、 采 购 数 量 、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。   第 二 十 条   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采 购 活 动 结 束 后 及 时 退 还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, 但 因 供 应 商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及 时 退 还 的 除 外 。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应 当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,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应 当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。   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:   ( 一 )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;   ( 二 )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;   ( 三 )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谈 判 文 件 、 询 价 通 知 书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,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;   ( 四 )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、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;   ( 五 )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。   第 二 十 一 条   除 资 格 性 审 查 认 定 错 误 和 价 格 计 算 错 误 外 ,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组 织 重 新 评 审 。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现 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的 ,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, 并 同 时 书 面 报 告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。   第 二 十 二 条   除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外 ,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, 采 购 人 改 变 成 交 结 果 , 或 者 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,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。   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,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、 第 四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原 则 确 定 其 他 供 应 商 作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并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,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。 拒 绝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对 该 项 目 重 新 开 展 的 采 购 活 动 。   第 二 十 三 条   在 采 购 活 动 中 因 重 大 变 故 ,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,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采 购 活 动 ,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, 并 将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和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原 因 报 送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。   第 二 十 四 条   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采 购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术 、 服 务 等 要 求 组 织 对 供 应 商 履 约 的 验 收 , 并 出 具 验 收 书 。 验 收 书 应 当 包 括 每 一 项 技 术 、 服 务 等 要 求 的 履 约 情 况 。 大 型 或 者 复 杂 的 项 目 , 应 当 邀 请 国 家 认 可 的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参 加 验 收 。 验 收 方 成 员 应 当 在 验 收 书 上 签 字 ,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。   第 二 十 五 条   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以 及 与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的 人 员 不 得 泄 露 评 审 情 况 以 及 评 审 过 程 中 获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、 商 业 秘 密 。   第 二 十 六 条   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每 项 采 购 活 动 的 采 购 文 件 。 采 购 文 件 包 括 采 购 活 动 记 录 、 采 购 预 算 、 谈 判 文 件 、 询 价 通 知 书 、 响 应 文 件 、 推 荐 供 应 商 的 意 见 、 评 审 报 告 、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文 件 、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协 商 情 况 记 录 、 合 同 文 本 、 验 收 证 明 、 质 疑 答 复 、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、 资 料 。 采 购 文 件 可 以 电 子 档 案 方 式 保 存 。   采 购 活 动 记 录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:   ( 一 ) 采 购 项 目 类 别 、 名 称 ;   ( 二 )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、 资 金 构 成 和 合 同 价 格 ;   ( 三 ) 采 购 方 式 , 采 用 该 方 式 的 原 因 及 相 关 说 明 材 料 ;   ( 四 ) 选 择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的 方 式 及 原 因 ;   ( 五 )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及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原 因 ;   ( 六 ) 终 止 采 购 活 动 的 , 终 止 的 原 因 。   第 三 章   竞 争 性 谈 判   第 二 十 七 条   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采 购 项 目 , 可 以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方 式 采 购 :   ( 一 ) 招 标 后 没 有 供 应 商 投 标 或 者 没 有 合 格 标 的 , 或 者 重 新 招 标 未 能 成 立 的 ;   ( 二 ) 技 术 复 杂 或 者 性 质 特 殊 , 不 能 确 定 详 细 规 格 或 者 具 体 要 求 的 ;   ( 三 ) 非 采 购 人 所 能 预 见 的 原 因 或 者 非 采 购 人 拖 延 造 成 采 用 招 标 所 需 时 间 不 能 满 足 用 户 紧 急 需 要 的 ;   ( 四 ) 因 艺 术 品 采 购 、 专 利 、 专 有 技 术 或 者 服 务 的 时 间 、 数 量 事 先 不 能 确 定 等 原 因 不 能 事 先 计 算 出 价 格 总 额 的 。   公 开 招 标 的 货 物 、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, 招 标 过 程 中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经 评 审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只 有 两 家 时 ,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经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以 与 该 两 家 供 应 商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,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采 购 需 求 编 制 谈 判 文 件 , 成 立 谈 判 小 组 , 由 谈 判 小 组 对 谈 判 文 件 进 行 确 认 。 符 合 本 款 情 形 的 ,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、 第 三 十 五 条 中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最 低 数 量 可 以 为 两 家 。   第 二 十 八 条   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情 形 和 第 二 款 情 形 , 申 请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方 式 时 , 除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一 至 三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, 还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:   ( 一 ) 在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的 证 明 材 料 ;   ( 二 )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招 标 过 程 是 否 有 供 应 商 质 疑 及 质 疑 处 理 情 况 的 说 明 ;   ( 三 ) 评 标 委 员 会 或 者 3 名 以 上 评 审 专 家 出 具 的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不 合 理 条 款 的 论 证 意 见 。   第 二 十 九 条   从 谈 判 文 件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。   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,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谈 判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谈 判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,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。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,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,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, 不 足 3 个 工 作 日 的 ,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。   第 三 十 条   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, 并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程 序 、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等 事 项 与 实 质 性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进 行 谈 判 。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,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。   第 三 十 一 条   谈 判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应 当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谈 判 , 并 给 予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谈 判 机 会 。   第 三 十 二 条   在 谈 判 过 程 中 , 谈 判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和 谈 判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、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, 但 不 得 变 动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。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,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。   对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谈 判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,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。   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谈 判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,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。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,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。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,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。   第 三 十 三 条   谈 判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、 服 务 要 求 的 , 谈 判 结 束 后 ,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要 求 所 有 继 续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,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 家 。   谈 判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、 服 务 要 求 , 需 经 谈 判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终 设 计 方 案 或 解 决 方 案 的 , 谈 判 结 束 后 ,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,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。   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。   第 三 十 四 条   已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,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, 可 以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退 出 谈 判 。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退 还 退 出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。   第 三 十 五 条   谈 判 小 组 应 当 从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中 ,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提 出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人 ,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。   第 三 十 六 条   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。   采 购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,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, 根 据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且 最 后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,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谈 判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。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, 视 为 确 定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最 后 报 价 最 低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。   第 三 十 七 条   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活 动 ,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,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:   ( 一 ) 因 情 况 变 化 ,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;   ( 二 )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、 违 规 行 为 的 ;   ( 三 )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竞 争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, 但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除 外 。   第 四 章   单 一 来 源 采 购   第 三 十 八 条   属 于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一 项 情 形 , 且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的 货 物 、 服 务 项 目 , 拟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的 ,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报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之 前 , 应 当 在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示 , 并 将 公 示 情 况 一 并 报 财 政 部 门 。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, 公 示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:   ( 一 )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和 内 容 ;   ( 二 ) 拟 采 购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的 说 明 ;   ( 三 )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的 原 因 及 相 关 说 明 ;   ( 四 ) 拟 定 的 唯 一 供 应 商 名 称 、 地 址 ;   ( 五 ) 专 业 人 员 对 相 关 供 应 商 因 专 利 、 专 有 技 术 等 原 因 具 有 唯 一 性 的 具 体 论 证 意 见 , 以 及 专 业 人 员 的 姓 名 、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称 ;   ( 六 ) 公 示 的 期 限 ;   ( 七 )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、 财 政 部 门 的 联 系 地 址 、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。   第 三 十 九 条   任 何 供 应 商 、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,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内 将 书 面 意 见 反 馈 给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, 并 同 时 抄 送 相 关 财 政 部 门 。   第 四 十 条   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对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公 示 的 异 议 后 , 应 当 在 公 示 期 满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, 组 织 补 充 论 证 , 论 证 后 认 为 异 议 成 立 的 , 应 当 依 法 采 取 其 他 采 购 方 式 ; 论 证 后 认 为 异 议 不 成 立 的 , 应 当 将 异 议 意 见 、 论 证 意 见 与 公 示 情 况 一 并 报 相 关 财 政 部 门 。   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补 充 论 证 的 结 论 告 知 提 出 异 议 的 供 应 商 、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。   第 四 十 一 条   采 用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,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具 有 相 关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商 定 合 理 的 成 交 价 格 并 保 证 采 购 项 目 质 量 。   第 四 十 二 条   单 一 来 源 采 购 人 员 应 当 编 写 协 商 情 况 记 录 ,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:   ( 一 )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进 行 公 示 的 , 公 示 情 况 说 明 ;   ( 二 ) 协 商 日 期 和 地 点 , 采 购 人 员 名 单 ;   ( 三 )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采 购 标 的 成 本 、 同 类 项 目 合 同 价 格 以 及 相 关 专 利 、 专 有 技 术 等 情 况 说 明 ;   ( 四 )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价 格 商 定 情 况 。   协 商 情 况 记 录 应 当 由 采 购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。 对 记 录 有 异 议 的 采 购 人 员 , 应 当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。 采 购 人 员 拒 绝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, 视 为 同 意 。   第 四 十 三 条   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采 购 活 动 ,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,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:   ( 一 ) 因 情 况 变 化 ,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;   ( 二 )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、 违 规 行 为 的 ;   ( 三 ) 报 价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。   第 五 章   询   价   第 四 十 四 条   询 价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、 服 务 等 要 求 应 当 完 整 、 明 确 ,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和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规 定 。   第 四 十 五 条   从 询 价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。   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,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询 价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询 价 通 知 书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,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询 价 通 知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。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,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询 价 小 组 应 当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,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询 价 通 知 书 的 供 应 商 , 不 足 3 个 工 作 日 的 ,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。   第 四 十 六 条   询 价 小 组 在 询 价 过 程 中 , 不 得 改 变 询 价 通 知 书 所 确 定 的 技 术 和 服 务 等 要 求 、 评 审 程 序 、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和 合 同 文 本 等 事 项 。   第 四 十 七 条   参 加 询 价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, 应 当 按 照 询 价 通 知 书 的 规 定 一 次 报 出 不 得 更 改 的 价 格 。   第 四 十 八 条   询 价 小 组 应 当 从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中 , 按 照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提 出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人 ,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。   第 四 十 九 条   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。   采 购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,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, 根 据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,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询 价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。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, 视 为 确 定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最 后 报 价 最 低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。   第 五 十 条   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询 价 采 购 活 动 ,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,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:   ( 一 ) 因 情 况 变 化 ,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询 价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;   ( 二 )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、 违 规 行 为 的 ;   ( 三 )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竞 争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。   第 六 章   法 律 责 任   第 五 十 一 条   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, 给 予 警 告 ; 有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的 , 并 处 罚 款 ; 涉 嫌 犯 罪 的 ,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:   ( 一 )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的 ;   ( 二 )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组 成 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的 ;   ( 三 ) 在 询 价 采 购 过 程 中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的 ;   ( 四 ) 未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;   ( 五 ) 泄 露 评 审 情 况 以 及 评 审 过 程 中 获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、 商 业 秘 密 的 。   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前 款 情 形 之 一 , 情 节 严 重 的 , 暂 停 其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3 至 6 个 月 ;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或 者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, 取 消 其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。   第 五 十 二 条   采 购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, 给 予 警 告 ; 有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的 , 并 处 罚 款 :   ( 一 ) 未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采 用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的 ;   ( 二 ) 未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;   ( 三 )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, 或 者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的 ;   ( 四 ) 未 按 规 定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的 。   第 五 十 三 条   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、 第 五 十 二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, 且 情 节 严 重 或 者 拒 不 改 正 的 ,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属 于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,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, 并 予 通 报 。   第 五 十 四 条   成 交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, 情 节 严 重 的 ,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, 在 1 至 3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, 并 予 以 通 报 :   ( 一 )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, 或 者 与 采 购 人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的 ;   ( 二 ) 成 交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;   ( 三 )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。   第 五 十 五 条   谈 判 小 组 、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, 责 令 改 正 , 给 予 警 告 ; 有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的 , 并 处 罚 款 ; 涉 嫌 犯 罪 的 ,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:   ( 一 ) 收 受 采 购 人 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、 供 应 商 、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;   ( 二 ) 泄 露 评 审 情 况 以 及 评 审 过 程 中 获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、 商 业 秘 密 的 ;   ( 三 ) 明 知 与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而 不 依 法 回 避 的 ;   ( 四 )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擅 离 职 守 , 影 响 评 审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的 ;   ( 五 )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有 明 显 不 合 理 或 者 不 正 当 倾 向 性 的 ;   ( 六 )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的 。   评 审 专 家 有 前 款 情 形 之 一 , 情 节 严 重 的 , 取 消 其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资 格 , 不 得 再 参 加 任 何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, 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。   第 五 十 六 条   有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、 第 五 十 二 条 、 第 五 十 五 条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, 并 且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,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情 形 分 别 处 理 :   ( 一 )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, 终 止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, 依 法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;   ( 二 ) 已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但 采 购 合 同 尚 未 履 行 的 , 撤 销 合 同 , 从 合 格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, 没 有 合 格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,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;   ( 三 ) 采 购 合 同 已 经 履 行 的 , 给 采 购 人 、 供 应 商 造 成 损 失 的 , 由 责 任 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。   第 五 十 七 条   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违 反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,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,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规 定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。   第 五 十 八 条   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非 法 干 预 、 影 响 评 审 过 程 或 者 结 果 的 , 责 令 改 正 ; 该 单 位 责 任 人 或 者 个 人 属 于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,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。   第 五 十 九 条   财 政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过 程 中 违 法 干 预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、 玩 忽 职 守 、 徇 私 舞 弊 的 ,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; 涉 嫌 犯 罪 的 ,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。   第 七 章     附   则   第 六 十 条   本 办 法 所 称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是 指 负 有 编 制 部 门 预 算 职 责 ,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报 预 算 的 国 家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。   第 六 十 一 条   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。   第 六 十 二 条   本 办 法 自 2 0 1 4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    

TAG: